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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guī)定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并維護期貨市場秩序。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jù)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zhì)、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管轄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yè)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fā)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六條 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我國合同法第122 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作出規(guī)定。
它們的主要區(qū)別:
第一,歸責原則不同。合同責任奉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具體體現(xiàn)在合同法第107 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實行無過錯責任或公平責任。
第二,舉證責任不同。在違約之訴中,非違約方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自己的違約是因為存在不可抗力或出現(xiàn)了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有些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這畢竟是特殊現(xiàn)象。
第三,責任構成不同。在違約責任中,只要存在違約行為,不管違約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管違約行為是否造成損失,都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構成。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
第四,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事由即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進行事先約定。
第五,責任范圍不同。合同責任主要是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一般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但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法律常常采取“合理預見規(guī)則”加以限制) 。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也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但我國立法沒有采納可預見性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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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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