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考生全面的學習2014年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教材,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了2014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相關重點,希望對您的考試有所幫助!
合同示范文本:只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參考使用。
格式條款合同限制: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②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③對格式條款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當事人訂立合同,分要約、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承諾屬于法律行為。
構成要約條件:①要約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②要約必須以要約人與他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③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與要約邀請的本質區(qū)別)④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
要約邀請: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邀請不是法律行為。要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四種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②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③受要約人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期限:① 要約中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②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ⅰ)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ⅱ)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期限的起算:第一,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第二,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第三,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的撤回(只有撤回而沒有撤銷):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超期(由于受要約人自身的原因導致承諾遲到):也稱承諾的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的遲延:原則上視為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表示不接受。
承諾生效:1)以通知形式作承諾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2)以行為方式作承諾的,承諾行為作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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