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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諾:
(一)承諾的定義:受要約人做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即為承諾。
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承諾。
第一種方式是做出聲明,或口頭或書面。
第二種是做出行動,如開立信用證。
(二)承諾的生效時間:
1、英美法---投郵主義,一經投郵立即生效
2、大陸法---到達主義,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公約------到達主義。并要求:
1)口頭要約必須當面承諾,郵寄過程中遺失延誤導致未在合理時間或規(guī)定時間到達要約人為無效承諾。
2)行為表示的承諾可以不發(fā)承諾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諾,并不受到達主義的約束。
(三)對要約的變更:
承諾應是無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同,即必須承諾要約所提出的各項條件。但在業(yè)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承諾"的字眼,但又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承諾,分為兩種情況:
1、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是對要約的拒絕,構成反要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貨物的價格;付款;貨物質量與數量;交貨的地點和時間;當事人的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2、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承諾。
例如:
1、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反要約。答案:錯誤。
2、案例:公司對外發(fā)出要約,國外客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回電承諾,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承諾?
3、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添加和修改,構成反要約,下列(ABDE)屬于實質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質 B. 數量 C. 包裝 D. 價格 E. 支付
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要約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約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fā)生爭執(zhí)。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
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
(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yè)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guī)定,對要約表示承諾而要約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承諾。如要約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要約的條件以及承諾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guī)定,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改變;
(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
(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向美商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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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