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設項目發(fā)承包階段合同價款的約定
第一節(jié) 發(fā)承包方式與招標文件的編制
一、合同價款與發(fā)承包方式
簽約合同價因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會產(chǎn)生較大的價款差額。對于招標發(fā)包的項目,即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對于直接發(fā)包的項目,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jīng)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簽約合同價;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二、招標文件的組成內容及其編制要求
1. 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內容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注:
* 當進行資格預審時,招標文件中應包括投標邀請書,該邀請書可代替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還應包括招標文件的獲取、投標文件的遞交等。
* 投標人須知中的未盡事宜可以通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進行進一步明確,由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務必于招標文件的其他章節(jié)相銜接,并不得與投標人須知正文的內容相抵觸。
* 投標人須知中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即投標準備時間,是指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將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fā)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如果澄清或修改發(fā)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推后投標截止時間。
三、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過程中其他文件的主要內容
1.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內容
(1)資格預審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條件。明確擬招標項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標條件。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說明本次招標項目的建設地點、規(guī)模、計劃工期、招標范圍、標段劃分等。
3)申請人的資格要求。包括對于申請資質、業(yè)績、人員、設備、資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的要求。
4)資格預審的方法。明確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數(shù)量制。
5)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是指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6)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說明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7)發(fā)布公告的媒介。
8)聯(lián)系方式。
(2)招標公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條件;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3)投標人資格要求;
4)招標文件的獲取;
5)投標文件的遞交;
6)發(fā)布公告的媒介;
7)聯(lián)系方式。
2. 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與要求
(1)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格預審公告、申請人須知、資格審查辦法、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項目建設概況等內容,同時還包括關于資格預審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說明。
(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包括:資格預審申請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如工程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申請人基本情況表;近年財務狀況表;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近年發(fā)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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