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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
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后,才開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待手續(xù)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 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勸降定理的合同的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2無權代理人訂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的情形。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三)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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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