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客戶與證券經紀商之間的代理關系,而并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
▲證券交易中的委托單,如經客戶和證券經紀商雙方簽字和蓋章,性質上就相當于委托合同。
▲客戶是授權人、委托人,證券經紀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權 利 |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2)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托業(yè)務的權利; (3)對自己購買的證券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 (4)對證券交易過程的知情權; (5)尋求司法保護權; (6)享受經紀商按規(guī)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打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
義 務 |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2)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填寫開戶書,并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核; (3)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4)按規(guī)定繳存交易結算資金; (5)確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結果; (7)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
2.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guī)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 (2)有按規(guī)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
義務 | (1)在客戶辦理開戶手續(xù)時,證券經紀商應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提醒客戶了解并注意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 (2)按規(guī)定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yè)協會統(tǒng)一制定的必備條款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3)堅持客戶適當性管理原則; (4)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yè)務; (5)堅持為客戶保密制度; (6)如實記錄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變化; (7)不接受全權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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