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
(第22號令)
《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旅游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 邵琪偉
二○○五年六月三日
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導游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導游人員的業(yè)務素質,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遵循自愿申報、逐級晉升、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通過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取得導游員資格證書,符合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規(guī)定報考條件的導游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的等級考核評定。
第四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標準、實施細則的制訂工作,負責對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
第六條 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組織實施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辦公室,在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第七條 導游人員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導游員申報等級時,由低到高,逐級遞升,經考核評定合格者,頒發(fā)相應的導游員等級證書。
第八條 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按照"申請、受理、考核評定、告知、發(fā)證"的程序進行。
中級導游員的考核采取筆試方式。其中,中文導游人員考試科目為“導游知識專題”和“漢語言文學知識”;外語導游人員考試科目為“導游知識專題”和“外語”。高級導游員的考核采取筆試方式,考試科目為“導游案例分析”和“導游詞創(chuàng)作”。特級導游員的考核采取論文答辯方式。
第九條 參加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導游技能大賽獲得最佳名次的導游人員,報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人員等級。一人多次獲獎只能晉升一次,晉升的最高等級為高級。
第十條 旅行社和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導游人員積極參加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
第十一條 參與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命題員和考核員必須是經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進行資格認定。命題員和考核員接受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的委派,承擔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參與考核評定的命題員和考核員不得徇私舞弊。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要加強對考核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對有違規(guī)行為的要從嚴處理,撤銷其資格。
第十三條 導游員等級證書由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獲得導游員資格證書和中級、高級、特級導游員證書后,可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等級的導游證。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